年度流行语反映时代特征,勾勒大事小情:“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太空会师”标注航天领域的中国高度,“数字经济”驱动社会生产方式改变和生产效率提升……
年度新词语记录生活新变化、社会经济新发展:冬奥点燃“冰雪经济”,“中国式现代化”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新型实体企业”正蓬勃发展……
新时代,更加重视融合发展。从城乡一体化、筹建粤港澳大湾区等方针举措的落地,到“一带一路”倡议、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无一不贯穿着融合发展的思想。具体到产业、企业,数实融合已成为面向未来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必答题。
“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强调,要促进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赋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催生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壮大经济发展新引擎。
在探索数实融合创新发展的过程中,涌现出一批具备实体企业属性,又有数字技术能力的“跨界”企业,而今,它们有了一个新的词语标签——“新型实体企业”。
无独有偶,“数字经济”也入选了今年十大流行语。从国家统计局对数字经济的界定(《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来看,其基本范围包含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两方面。其中,产业数字化部分即是“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的融合”,涵盖智慧农业、智能制造、智能交通、智慧物流、数字商贸、智慧能源等数字化应用场景,这为评价“新型实体企业”划定了标准和范围。
新时代,造就了新型实体企业。作为数实融合催生的企业新类别,新型实体企业不仅代表着实体经济先进的生产力,同时也代表了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方向——要服务于实体经济,数实融合发展已成为全球共识。
就在上个月,中国企业评价协会对1.7万家样本进行测评,综合考量了实体性、科技性、生态普惠性三项指标,发布了“2022新型实体企业100强”,国家电网、京东、华为名列前三,进入前十的还有京东方、工业富联、海尔智家、比亚迪、美的、小米、百度。榜单集中呈现了一批优秀标杆,旨在发挥示范作用,为企业数实融合创新发展带来先行经验,带动更多的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为我国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助攻”。
2022新型实体企业100强-TOP20
中国企业评价协会秘书长刘李佳对此解读,新型实体企业前身多为工业制造、零售流通等传统领域的实体企业,普遍坚守“兴办实业”初心,经历了数智化转型、线下线上融合等产业数字化过程发展至今,延续了传统实体企业重实业资本、重固定资产、重人力资源的经营模式,沉淀了大量的社会化基础设施,为疫情冲击之下我国经济稳增长和防风险提供了坚实的实体产业支撑。
“工厂来了,村里就富了”,这是工业化时代许多农村孩子的集体记忆。新时代,新型实体企业或许会接过接力棒,与数实融合大潮中的弄潮儿一起,踏上新征程。(林一诺)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张建波
地铁车门关闭的提示音已经响起,李某(化姓)却一个健步冲进了车厢,谁知随身携带的拖车被车门夹住,在用力拉拽拖车的过程中,李某腰部拉伤。为此,李某将地铁公司诉至无锡市梁溪法院。案件承办法官2月1日接受了记者采访。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强行“冲门”未果还受了伤 乘客起诉地铁赔偿
2021年6月,无锡市民李某和往常一样,拉着买菜用的拖车去坐地铁。到达站台时,地铁车内的提示小灯已经闪烁并已响起提示音,车厢警示灯一并亮起。
为了不错过这趟地铁,李某急忙拉着拖车快步跑入车厢。当李某跨入车厢的瞬间,车厢门开始关闭,但其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导致车门两次试图关闭都被拖车阻挡,在门即将合拢时被迅速弹开。
在此过程中,李某因用力拉拽拖车,腰部受伤,经诊断为腰椎骨折,花费医疗费2.8万余元。经司法鉴定,李某伤势构成九级伤残。李某认为,地铁公司作为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地铁方面已尽“义务”法院驳回诉求
法院查明,李某是在已经响起提示音并闪烁警示灯的同时冒险快步拖车进入车厢的,其进入车厢的瞬间与车门关闭的间隔在1至2秒内,李某因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被车厢门夹住而受力受伤。
事发站台门显眼处张贴有“门灯闪烁,请勿上车”的安全标识,候车区公告栏张贴有《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载明:“列车关门提示警铃鸣响时或者警示灯闪烁时,禁止上下车。”上述守则,在事发车站共张贴13处。
法院认为,地铁公司作为地铁运营、服务企业,通过张贴安全标识、《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等多种方式对乘客进行了安全提示,对车厢关门也设置了合理流程即在关门前会响起提示音并同时闪烁警示灯,故地铁公司已经尽到了可预见、可预防的防护措施。同时,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视安全警示、疏于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对此发生损害的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公共场所要尽安全保障义务 担责是有前提的
案件承办法官李琪霖受访时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车站、机场、体育场馆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上述法律规定不能片面地理解为“只要事故发生在公共场所或经营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就必须承担责任”,因为经营者、管理者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纵观该案,地铁公司在安全保障义务上未有过错,无需担责。
法官提醒,一方面,广大乘客应养成良好的出行习惯,“冲门、抢门”不仅不能节约时间,还可能发生事故,得不偿失;另一方面,地铁公司应抓好管理环节,最大限度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