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进顺村党委第一书记罗玉英向记者介绍进顺村的发展历史。 记者 刘占昆 摄
很难想象,追溯到数十年前,“硬木扁担杉木桶,代代不离驼背种。一根扁担两只篮,有女莫嫁上窑湾。”是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湖坊镇进顺村的真实写照,这里的村民曾经以卖菜为生,是当地有名的“菜农村”。
据进顺村党委第一书记罗玉英介绍,作为“城中村”的进顺村经历了“盘活资产打基础、以地换地拓空间、招商引资谋发展”三个发展阶段,村民也经历了从农民到职工、从职工到股东的身份转变。
图为进顺村党委书记、村委会主任罗来昌(左)与同事交谈工作。 记者 刘占昆 摄进顺村是江西第一个推行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村庄,把村集体企业股份(收益权)100%量化到每一位村民,让村民人人是股东、年年有分红。2021年度,村民股份分红930多万元,每股分配率达11.5%,人均分红6700多元,户均分红20000多元。
经过不断改革与发展,进顺村先后荣获“中国十大名村”“中国十佳小康村”“中国幸福村”等二十多项国家级殊荣。2021年,全村固定资产20余亿元,实现总产值55.6亿,村集体纯收入5906余万元,村民年均收入35600元。
图为进顺村卫生所医生魏翠红(左)正在问诊就医的村民。 记者 刘占昆 摄“以前我们都以农业为主,生活比较苦。现在村集体经济发展起来了,我们也更想回村工作。”今年43岁的魏翠红是进顺村卫生所的医生,也是一名土生土长的进顺村村民。
“卫生所可以免费测量身高体重还有血压,还会定期组织给村民免费体检,进行各类健康知识普及宣讲。”魏翠红说,随着生活水平提高,村民的健康意识也逐步提高。此外,进顺村的村民如果患有重大疾病,村里也会给予一定的补贴。
图为进顺社区邻里中心门口的村民。 记者 刘占昆 摄魏翠红提到的“大病补贴”仅仅是进顺村内多种福利保障的其中之一。股份分红、老人长寿奖、升学奖学金、大病救助金、社会保险统筹……在有着“中国幸福村”之称的进顺村,20种福利涵盖医疗、教育、养老等各方面,“幸福”不仅仅是一个称号,更是一份份触手可及的福利。
图为进顺村老年大学内正在学习舞蹈的老年人。 记者 刘占昆 摄进顺村党委书记、村委会主任罗来昌告诉中新网记者,在各项福利政策的基础下,2021年进顺村又新增了退休村民补贴,全村416名退休村民每月可领800元退休补贴,2021年用于村民福利保障费用突破2000万元。
在2017年,进顺村就率先建立江西首个村级老年大学,发展至今,已颇具规模。在老年大学门口,摆放着今年秋季课程表,舞蹈、声乐、时装、瑜伽等课程将周一至周五排得满满当当。
图为航拍下的江西进顺小康家园,一座座花园式楼房错落有致。 记者 刘占昆 摄“这里环境很好,老师也很耐心,原来自己只能跳跳广场舞,现在来学习跳舞也很有成就感。”退休将近20年的胡群慕名而来,报了进顺老年大学的舞蹈班。她表示,在老年大学的生活十分充实,既能丰富退休生活,也能锻炼身体,还能为子女后代减轻负担。
“村里投资的工业园升级改造工作已经在进行了,未来还要开拓一些新的经济增长点,继续提高村民的福利待遇。”谈及进顺村未来的发展,罗来昌依旧信心满满。(完)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